广东省目前有化妆品生产型企业近1600家,尽管数量上远远小于化妆品贸易型企业和终端服务性企业,但化妆品生产型企业是化妆品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本文针对广东省乃至全国化妆品生产型企业的现状,对化妆品生产型企业所存在的法律困境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旨在引导化妆品生产型企业走向规范,从源头上解决好化妆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问题。
化妆品生产型企业法律困境分析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未能深刻领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不能按卫生要求进行化妆品的生产,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造成卫生管理不善。
主要表现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在厂区外另设车间未重新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请办理,导致无证生产;超过《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准的项目生产化妆品。
案例:广西查处一家无证生产化妆品大型地下工厂
2014年5月6日,广西查处一家无证生产化妆品大型地下工厂,厂家通过邮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近千家经销商,涉案金额达245万元。
,桂林市二月白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及中国广西桂林二月白化妆品厂(统称“桂林市二月白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二月白神奇粉刺露”涉及违法添加药物成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组织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开展查处行动。现场查封标示桂林市二月白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袪痘精华液7302瓶、洁面乳85支、粉刺露5539瓶、润肤露685瓶等化妆品一批以及包装材料、半成品和原料。
据介绍,,未向该公司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现场查获的化妆品等相关物证判断,该公司已涉嫌无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此外,该公司一直未申办《营业执照》。
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公司生产的粉刺露检出药品“氯霉素”,属于化妆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而“氯霉素”作为一种抗生素,虽然有消炎抗菌的疗效,但是滥用抗生素会给人体造成一定伤害。此外,根据查获的该生产企业的销售账本和铁路包裹单等违法证据,经核实,该公司自2011年以来共销售粉刺露、美肤露等二十余种化妆品,销售金额共计245万元。产品主要通过邮寄方式销售给全国各地经销商,销售记录有几千条,销售客户近千家。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公司当即停产,并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主要表现为:擅自改变化妆品生产厂房各功能分区的用途,或功能分区未正常使用,堆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擅自改变生产厂房布局,部分做OEM加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把厂房流水线的其中几间租给某品牌使用。
主要表现为:化妆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化妆品从业人员未更衣上岗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未戴口罩或佩戴不规范,穿着工作服随意进出重点保洁区、污染区、非工作区域、厕所等。
主要表现为: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且相关记录未妥善保存。
主要表现为:检验设备与所领合格证不符,未能正常使用;检验人员无省级培训合格证书;即使有省级培训合格证书,但无法胜任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工作。
广东目前约有1600家化妆品企业,其生产规模不一,大型企业厂房设施较好,生产设备更新换代较快,自动化程度较高,管理较规范;中型企业的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更新换代较慢,生产管理正在逐步向规范化靠拢;小型企业生产条件较差,设备落后,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从化妆品企业数量来看,中小企业占大多数,但产值总量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
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检验条件存在差距,目前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施工设计单位的资质没有要求,约有80%的企业生产厂房为自行设计或者是由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部分企业的主要生产区、操作间、功能间设置和生产环境的控制,与规范化(GMP)管理理念差距较大。有的生产环境人流、物流未严格分开,无生产过程控制的概念;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布局不合理;消防、环保处理设施不完善;质量检验室设置不规范,检测仪器未经校验或早已过校验期,微生物检验条件简陋,检测设备短缺,无屏障系统,检验条件、设施较落后。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企业内部对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合格出厂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但调查表明,少部分企业未建立实验室;部分企业有实验室但未对每批产品都进行检验,产品的检验记录也不完善;部分企业检验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因而企业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产品质量也就难以保证。
化妆品是由各种作用不同的原料,经过配方加工而成的复杂混合物,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化妆品的质量。生产发胶的化妆品厂由于购进的乙醇不合格致使产品甲醇严重超标,生产祛斑霜的化妆品厂也由于原料不合格,使产品毒理试验呈阳性。因此,原料控制不严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重要因素。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细则》也明确了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事实上,只要卫生监督部门未查出,极少企业申报增加生产品种。一方面,说明企业管理者无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造成未经检验即生产的产品其卫生质量难以保证,受损失的还是消费者。
监督标识从不同方面向使用者提供了产品卫生质量信息,《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但广东省部分产品其监督标识不合格,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未如实标注产品相关信息或应当标注的内容未完整标注;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违法添加药物(抗生素类、激素类)或使用禁用物质;产品卫生质量检测不合格,无合格标记等。这些外部标记不仅仅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企业自身,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和自我宣传的方式。但一些企业至今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
我国化妆品委托生产目前面临着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等诸多问题。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化妆品生产型企业在工艺水平、生产环境上都有大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短视问题:追求短期效益,想赚一笔快钱就走;同质化问题严重,在包装、香型等方面都趋同,没有自己的特色;不注重环保和自主知识产权。
生产型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对对策
卫生监督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卫生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有力的社会监督。同时,通过不同形式召开企业管理者培训、座谈、研讨会,认真学习有关法规,交流卫生管理经验,提高认识,从而自觉地遵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企业管理者加强内部管理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条例》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不具体,要对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应制订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从业人员卫生应符合具体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力度,增加监督频次,严格掌握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对违法企业一定要给以行政处罚,监督内容严格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进行检查。生产香波、膏霜类及美容类产品的企业,从各个生产过程,一定要控制微生物的污染,因这些产品富含微生物繁殖的成分,监督机构也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生产原料的审查也应作为工作的重点。
卫生监测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手段之一,日常监测除对产品进行检测外,应对部分产品的原料进行检测如对生产发胶的乙醇应做甲醇的监测,这样一方面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减少企业因原料不合格而生产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浪费。对企业增加的新品种应加大监测力度,从而保证其卫生质量。
主要办法有:合作双方在合作前期应互相慎重考察,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合作的前提;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签订合同,且合同力求仔细、全面;贴牌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产地,或者以组建当地分公司的形式予以解决;合作双方应相互建立起信任和责任。只有双方在信任的基础上,肩负起对自己和对方的责任,才能更好地合作与发展;商标内容须合法,包装装饰不得仿冒;明确商标使用和提供方式,多余或废弃的标识不得卖给他人;未经定做方同意,生产方无权对多余的产品自行销售,有相应入库检查记录,且每批原料购进时必须索取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
建立目标导向的工作分析,使得工作分析从最开始到结束,都能紧紧围绕着特定的目标展开。这不仅有利于人力资源部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而且保证了工作分析结果在企业中能够得到实际的应用。从而能真正为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发挥基础作用。
保证员工正确理解工作分析、懂得如何进行工作分析,有效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培训的对象要广,即基层的员工能够接受工作分析的培训,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分析能够广泛的开展;并且,培训的对象要有重点,即管理者必须要通过培训对工作分析有正确的认识,这样才能有助于工作分析的推广和深入。
减少岗位信息发生偏差的一个办法,就是要能够精心对工作分析的组织进行设计和策划。工作分析的组织包含了人力资源部、各个部门经理(各层管理者)、核心员工、普通员工。他们分别在工作分析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并通过各用所长、相互配合来保证工作分析的质量。
对于缺乏工作分析经验的企业来说,借鉴成功企业的做法,或者通过咨询公司专业支持,能够较快掌握工作分析的工具、方法、经验等,从而更有把握地开展本企业的工作分析工作。
来源:美业健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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